华侨大学洪长存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锐意创新,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在洪长存先生家属的热心捐资支持下,学校决定设立华侨大学洪长存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条华侨大学洪长存研究生奖助学金每学年10月评选,金额为5万元,从2006年起,连续15年。
第三条华侨大学洪长存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社会工作奖和困难助学金。
社会工作奖每年评选10人,每人奖励2000元;困难助学金每年资助15人,每人资助2000元。
第四条评选条件
1.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
2.在本校学习期满一年;参评社会工作奖的须担任研究生干部,任期满一年;
3.学习刻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举办的研究生活动;
4.本学年没有受校纪处分或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记录者;
5.社区表现分不在本楼栋后30%,或在后30%,但不低于98分,且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6.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工作认真负责,学习成绩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研究生干部。
7.困难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学习勤奋的研究生,其中少数民族困难学生、下岗职工子女,受灾地区学生以及家庭遭受重大意外或疾病的优先考虑。
第五条名额分配
奖助学金候选人进行等额推荐,各学院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各学院研究生数占全校研究生总数的比例进行统一调配,比例过低的学院隔年给予名额。
第六条申请程序和评审办法
1.华侨大学洪长存研究生奖助学金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须详细填写《华侨大学洪长存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困难助学金申请者须提供困难证明。
2.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送学生处评选,在全校公示评选结果。
3.在申请和评选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的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研究生自获奖起一年内如有因违规违纪行为受校纪处分,获社会工作奖的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困难助学金的追回助学金。
第八条为了切实做好华侨大学洪长存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学校成立“华侨大学洪长存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挂靠学生处,负责处理评选事务及监督工作,管委会将在评选结束后向捐资人汇报评选情况。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华侨大学洪长存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