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与评阅答辩的管理规定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论文质量,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针对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各个环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位论文的开题
第一条学位论文的选题,是学位论文工作第一个重要环节,它对学位论文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关系到学位论文的水平和质量。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工程项目策划、工程设计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攻关研究以及各种研制与开发专题等。论文选题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论证、审查学位论文选题的重要环节。及时做好开题报告,可以尽早地广泛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博采众长,扩大视野,拓展思路;可以及时了解国内外的学术动态,避免重复前人的工作;也有利于解决选题与图书设备等研究条件不相适应的矛盾。
第三条申请我校各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论文,必须经过开题。学位论文开题应由所在学院、研究院(以下统称为培养单位)组织。各类研究生开题的时间原则上在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主要课程结束之后,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迟不得超过第四学期的前5周。各培养单位确定各学位点开题报告时间后,须向研究生院报送备案。
第四条学位论文开题分为研究生个人撰写开题报告和专家组评审开题报告两个环节。
第五条研究生个人须撰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表格在研究生院网页上下载),开题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课题的来源、目的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水平(附文献综述报告3000—5000字);
(3)研究的内容、方案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4)研究的工作条件、计划进度及预期成果;
(5)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研究生导师须对研究生撰写的开题报告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研究生根据导师的意见修改开题报告。
第六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研究生人数的实际情况,按照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或学术方向分组,分别组织开题报告的评审会。
各组评审会由5-7位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人。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专家须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专家须具有正高职称,多数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七条 开题评审会主要程序有:研究生利用ppt在10-15分钟内向专家组做开题报告,然后接受专家组10-15分钟的提问。评审会上,须做好记录。
专家组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分,评分采用百分制。
1.评分不低于80分,且排名在评审组评审结果前90%的开题报告中,视为通过开题。
2.评分在70-80(不含80)分之间的开题报告和排名在评审组评审结果后10%(不足1位,取最后一位,下同),但不低于70分的开题报告,须根据专家组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并在一个月内修改后参加开题报告的复审会。复审通过者的开题报告时间可按第一次开题报告的时间认定。
3.开题报告不合格者(评分低于70分)应在下半学期重新进行开题。重新开题的程序与第一次开题相同。
重新开题再不合格者,则终止其学位论文工作,各门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八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须针对评分在70-80(不含80)分之间的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排名在评审组后10%但不低于70分的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召开复审会,对修改后的开题报告进行复审。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专家组须对评分在70-80(不含80)分之间的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召开复审会,对修改后的开题报告进行复审。复审会程序与评审会相同。
复审会须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分,评分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级。评分为合格者视为通过开题,评分为不合格者应在下半学期重新进行开题,重新开题再不合格者,则终止其学位论文工作,各门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九条 在开题报告的复审会、重新开题评审会的前一周,培养单位应将会议时间、地点报送给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指派研究生教育顾问组成员旁听会议。
第十条开题结束后,学院需在一个月内将开题的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包括研究生个人的开题报告、评审会评分成绩表及会议记录、复审会评分成绩表及会议记录、重新开题评审会的评分成绩表及会议记录。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开题报告纸质版由学院汇总存档。电子版(word版本)上传至研究生管理系统,学院于开题年度6月底之前审核通过,超时平台将自动关闭。
第十一条未进行开题,或开题未通过,或开题报告材料备案不完整的学位论文,将不得申请送审和答辩。
第二章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由各培养单位组织进行学位论文工作的中期检查。全日制研究生均应到场接受本规定要求的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非全日制研究生可不必到场,由培养单位自行安排,但中期检查材料同样须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要求在第五学期开学后的前7周内完成。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分为研究生个人撰写《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情况表》和中期检查答辩会两个环节。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论文工作是否按开题报告预定的内容及论文计划进度进行,如存在与开题报告内容不相符的部分,请说明其原因;
2.已完成的研究内容及成果,参加的科研学术情况;
目前存在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拟采用的解决方案等;
3.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研究内容(如与开题报告内容不符,必须进行论证说明);
4.专家组和学院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答辩会之前,研究生须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情况表》(中期检查情况表可在研究生院网页上下载),并附已通过的开题报告及阶段成果材料。
第十七条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研究生人数的实际情况,按照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或学术方向分组,分别组织中期检查答辩会。
第十八条各组答辩会由3-5名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检查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人。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专家组成员须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博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专家组成员须具有正高职称。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答辩会主要程序有:研究生利用ppt在10-15分钟内向专家组汇报学位论文的中期进展,然后接受专家组10-15分钟的提问。
研究生汇报的主要内容有:目前已完成的研究工作(已取得的成果),拟完成的研究工作(预计获得的成果);如期完成整个论文工作的可能性,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后期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检查专家组应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进行认真的评议,对完成工作量较少、阶段成果较少的要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如论文选题不适当,或工作进行中遇到很大困难者)应要求其导师及早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对于论文题目、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等与开题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的,应重新开题,并相应延期毕业。在整体安排上应尽量保证硕士生如期答辩,对确需延期的应尽早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检查小组须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硕士学位论文的中期进展进行评分,评分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二条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须针对中期检查分数低于80分的硕士研究生召开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复查会。复查会程序与答辩会相同。
第二十三条各培养单位须在复查会前一周,将复查会时间和地点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指派研究生教育顾问组专家旁听中期复查会。
第二十四条硕士研究生人数较少的培养单位,可以只组成一个检查专家组,举行一场中期检查答辩,可不组织复查,但需将中期检查答辩会的时间和地点提前一周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指派研究生教育顾问组专家旁听中期检查答辩会。
第二十五条各检查专家组应将检查结果形成简明的书面总结上报所在培养单位,总结中应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应受检查人数、实受检查人数、工作正常者、工作需加速者、有可能延期者等,对特殊情况应有一定的说明。
各培养单位将各检查组的检查情况(包括研究生个人的《中期情况检查表》、检查结果书面总结、检查结果评分)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未经过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通过或中期检查结果备案不完整的学位论文,将不得申请送审和答辩。
第三章学位论文的预答辩
第二十七条学位论文预答辩是在后期对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提炼、提升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预答辩,可以使研究生在专家的质询和指导下,更全面地总结论文工作,增强论文整体的逻辑性,使论文工作更加系统化;更准确地提炼论文的创新点等精华内容;更细致地完善论文工作的细节和撰写格式;进一步提升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在第六学期开学后的前4周内举行。申请我校各类硕士、博士学位的论文,均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预答辩工作。
第二十九条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研究生人数的实际情况,按照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或学术方向分组,分别组织预答辩。各组预答辩由5-7名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预答辩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人。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组成员须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组成员须具有正高职称。
第三十条预答辩程序如下:
1.审阅材料:预答辩专家组成员对学位论文初稿以及开题报告、专家的开题论证意见、中期工作总结报告、中期检查的评价和建议等材料进行预审。
2.介绍论文情况:论文作者利用ppt在10-15分钟内重点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关键性结论进行介绍,导师对研究生的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
3.质疑并评价:预答辩专家组成员在10-15分钟内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质疑,对论文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及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并得出结论。
4.评分:预答辩小组须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研究生的预答辩情况进行评分,评分采用百分制。
评分不低于80分:其论文经完善、定稿、导师审阅后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评分在70-80(不含80)分:需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评分低于70分:必须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审核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5.填写预答辩表格:由预答辩专家组填写预答辩表格(可在研究生院网页上下载)。
第三十一条预答辩专家组须将预答辩表格上报培养单位,并由培养单位报送给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二条未经过预答辩或预答辩材料备案不完整的学位论文,将不得申请送审和答辩。预答辩评分低于70分的学位论文和排在预答辩组后10%的学位论文将由研究生院组织进行全盲审。
第四章学位论文的送审评阅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应在申请学位学期开学初,将学位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于2周内审完学位论文,并写出详细学术评语。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同意送审后,方可申请送审评阅。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在每学期的第3周(依照校历规定)对申请送审的学位论文进行送审资格审查。开题时间距离送审时间不足一年的原则上不予送审。
第三十四条通过送审资格审查的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聘请校外五位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在评阅书全部收到之前不得进行答辩。5位评阅人的评语都是肯定的,才能组织论文答辩。若其中1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经修改后,应由研究生院送原评阅专家重审,并增补1名评阅人送审;若重新送审的2份评语都是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若只有1份重新送审的评语是否定的,由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参加答辩。若2名及以上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三十五条通过送审资格审查的硕士学位论文,由所在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指定的至少两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系列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专家进行论文评阅。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一位评阅专家由所在培养单位聘请实际单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硕士学位论文,须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盲审;其它学位论文可参加由培养单位组织的专家评阅。
1.新导师指导的首届申请硕士学位的所有学生的学位论文,盲审份数2份。
2.同一导师指导的应届毕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超过3人(包括3人)的,按1/3比例抽取学位论文,盲审份数2份。
3.学位课程考核有过挂科记录的各类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盲审份数2份。
4.因未通过评阅、答辩、重复率电子检测而延期的各类硕士学位论文,盲审份数2份。
5.以同等学力、高校教师申请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盲审份数3份。
6.各类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盲审份数1份,另一份由培养单位聘请1名来自企业或工程部门的专家评阅;申请答辩成绩评优的各类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盲审份数2份。
7.申请提前答辩或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到境内外大学修读学位或课程或做实验一年及以上的硕士学位论文,盲审份数3份。
8.发表学术论文未达到以下要求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且盲审份数在原规定份数上增加1份。
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三类B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正式见刊);或以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三类A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或在二类B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期刊分类依照研究生在入学注册时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处和科学技术研究处采用的分类标准。上述学术期刊均为正式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和专门发表学术会议论文的学术刊物,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认定的时间以投稿时间或发表时间为准,没有明确投稿时间的按发表时间往前推6个月计算。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全部收到之前不得进行论文答辩,且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答辩。
1.各份评阅成绩都不低于80分的,可以参加答辩;
2.各份评阅成绩有低于80分但都不低于70分的,修改论文,经导师同意后,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3.有2份评阅成绩低于70分的,重新修改论文,延期半年毕业;
4.只有1份评阅成绩低于70分的,修改论文后,由研究生院送原评阅专家重审一份,且增补一名评阅专家送审。若重新送审的2份评阅成绩都低于70分,重新修改论文,延期半年毕业;若只有1份重新送审的评阅成绩低于70分,由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参加答辩。重新送审的学位论文评阅书若由于初审论文修改后提交不及时、答辩时间安排等原因不能在答辩前返回,则延期半年重新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擅自与论文评阅人联系。一经核实,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延期一年重新申请。
第五章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三十六条凡已被同意受理、学位论文通过专家评阅的学位申请,可申请答辩。
第三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之前,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在研究生院主页下载《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申请学位者本人、指导教师、培养单位、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相关内容,并申请答辩。
第三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培养单位聘请相近专业5-7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4名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专家担任;设秘书1名,由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培养单位聘请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5位及以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来自校外的专家,各类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要求至少有1名来自校外行政企事业单位或工程建设部门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秘书1名,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九条学位论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一般采用公开方式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的整个程序都应当有记录。参加答辩委员会的专家,要坚持标准,保证论文答辩的质量。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1.答辩会议主席致词宣布答辩程序。
2.导师介绍申请者培养计划执行结果、课程成绩及学位论文等情况。
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阐明见解,就论文的创新点作充分的说明,时间不超过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和论文评阅人的评语。
6.答辩委员会委员充分交换意见,商定评定论文的标准,对论文做出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员对答辩者可否毕业和可否授予学位分别进行表决,获得2/3及以上委员同意毕业的表决,方可认定答辩委员会同意毕业;获得2/3及以上委员同意授予学位的表决,方可认定答辩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对于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者,委员对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获得2/3及以上委员同意授予学位的表决,方可认定答辩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
7.主席宣布投票结果,论文评语及决议。
第四十条答辩秘书负责记录答辩过程。记录要求做到详细、准确、完整。答辩的主要情况要记入《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记录应由秘书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第四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培养单位负责安排落实,严禁学位申请者本人参与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工作。接待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有负责落实答辩的具体日期及布置答辩会场,安排校外专家的接送、食宿。
第四十二条答辩经费包括论文评阅、答辩委员和工作人员的酬金等费用。经费从研究生培养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培养单位统筹解决。
第四十三条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最终成绩由论文送审平均成绩的60%和答辩平均成绩的40%构成,综合成绩达到88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四十四条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无须重新送审,可再次申请答辩。再次申请,须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首次答辩后的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内提出,但不得超过学习的最高年限,且只有1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指导教师及研究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和影响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与评阅答辩工作,否则将由研究生院视情况酌情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级开始实施,此前其它相关规定有不同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对申请华侨大学各类博士、硕士学位(包括各类专业硕士学位)都适用,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